2023-06-20 06:11:02
被砍不能呼救?”湖北荆门,男子被人砍杀,其弟闻声赶来将歹徒刺死。检察机关:男子大声呼喊引发帮助,应认定故意伤害共犯。田兵(化名)56岁,是田勇的兄长,比弟弟大9岁,这天晚上8点多钟,兄弟俩在田勇家中喝茶聊天后,田勇准备开车把大哥送回家,却不巧遇上的村里的二流子黄某。黄某时年28岁,刚吸食的毒品,见田兵准备上车,嘴里不干不净地骂起了田兵,老田便和黄某争吵起来,谁知黄某不由分说,掏出一把菜刀追着田兵就砍。田兵猝不及防,头部左侧、左眼、左耳被砍伤,慌忙中一边跑一边大喊:我的眼睛被砍瞎了。弟弟田勇连忙跑了过去,挥起折叠刀对着黄某连刺两刀。
黄某被刺后急忙逃跑,被兄弟俩追上,田勇一把抓住黄某,用折叠刀刀柄击打黄某头部数下,黄某跌倒坐在地上,田兵又冲上去跑了黄某两脚,将他踢倒在路边。黄某被送到医院后,很快不治身亡。经鉴定,致命的原因是黄勇捅刺在他前胸的一刀,这一刀刺破了心脏,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。当晚,田家两兄弟归案。案件审理期间,兄弟俩和黄某的父母达成了赔偿60万元的协议,拿到了谅解书,黄某的父母对兄弟俩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,并请求法院从宽处罚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田勇持刀捅刺黄某,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具有防卫性质,但造成了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,超过必要限度,构成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对于哥哥田兵,法院认为他在主观上没有和田勇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,虽然他踢了黄某两脚,但和黄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,认定田兵无罪。
但是,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判决提起了抗诉,认为对于田勇的判决量刑畸轻,而对于哥哥田兵无罪的判决,检察机关认为宣告无罪错误。检察机关的主要理由是,田兵在被黄某砍伤以后,高喊“我的眼睛被砍瞎了”。田兵明知弟弟田勇在不远处,呼喊行为无疑会引发田勇的帮助,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的共犯。另外,田勇上前捅刺黄某时,黄某已经砍了田兵几刀,此时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,田勇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,而是对黄某的故意伤害。对于田兵大声呼喊的行为,法院与检察机关的理解有明显的差别,法院认为,田兵在被砍伤后大喊,是受伤以后的本能应激反应。任何人在受到无端砍杀后的大声喊叫,是本能的反应,即便是向不远处的弟弟呼救,也是常理,不能把此行为认定为与田勇共同犯罪的意识联络。共犯指的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,如果田兵被砍后,和弟弟共谋、教唆报复,或者共同捅刺黄某,可以认定共犯,但本案的本能呼救显然不是此类情形。
另外,当田勇赶到田兵附近时,虽然此时黄某没有挥刀砍杀,但仍然手持菜刀,对于田兵的人身安全威胁没有消除,不法侵害仍处于持续状态。此时,不能苛求田勇在瞬间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结束,黄某下一步的行为无法预测,田勇的行为是在制止对其兄长田兵的不法侵害行为,具有防卫性质。但是,田勇在捅刺后又追赶黄某,在他明显缺乏反抗能力的情况下,持刀柄多次击打黄某头部,应当认定田勇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,属于防卫过当。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,即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,“造成重大损害”,本案中,田勇持刀分别刺在黄某的前胸和腰部,可以认定超过必要限度。法院驳回了检察机关的抗诉,维持对于田勇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。对于兄长田兵,法院认为,田兵与田勇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,也没有共同伤害的行为,依法宣告无罪正确。